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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作品版权侵权判定规则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编者按:由于建筑作品涉及的问题复杂,如何处理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的关系,并确定侵权判定规则,在业界存在争议。本文对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认为普通建筑的设计图纸不可随意复制;而具有独创性的建筑作品不仅设计图纸不得随意复制,建筑外形未经许可也不得仿造。希望这些观点能为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建筑作品的侵权判定在版权领域一直众说纷纭,原因在于实践中侵权行为的非典型性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预想:有的仅仅是根据建筑效果图完成建筑施工;有的是根据建筑外形生产其他工业产品;有的是将不能本身构成建筑作品的建筑设计图改编成高级设计图并施工……那么,在这些情形中,应当如何处理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建筑效果图等图形作品的关系并确定侵权判定规则呢?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体系中,建筑作品,即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用来完成建筑施工的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分别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因此,针对同一幢建筑,用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保护会获得完全不同的保护效果,因此,需要对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普通建筑:设计图纸不得复制

  对于一幢本身不构成作品的建筑而言,无论是直接参考该建筑外观将其仿制成另一幢建筑,还是直接参考该建筑外观将其仿制成另一种工业产品,都不构成对建筑设计者版权的侵犯。但是,尽管建筑本身不构成作品,与其对应的建筑设计图却一般构成作品。这是因为建筑设计图除了能反映建筑外形轮廓的“艺术之美”外,还有视图、尺寸等工程参数反映出来的“科学之美”,体现了严谨、精确、简洁、和谐和对称,因而作为另外一种审美价值也逐渐被中西方共同接受。因此,将他人的建筑设计图在图纸层面上进行复制,无论设计图对应的建筑能否构成作品,一般都可能会侵犯他人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的著作权。

  必须指出的是,“建筑设计图”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是其本身的图形语言,而不是其转变成建筑之后的美感或者功能。例如,两位工程师同时绘制了两张建筑设计图,一张对应的建筑巧夺天工,另一张对应的建筑则效果平平,则两张设计图都可能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对于普通建筑的设计图,由于普通建筑并不构成建筑作品,因此,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所得到的建筑,并不构成对设计图在图形作品层面上的侵害,这是因为对于此种情形而言,利用的是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其所承载的某种美感表达,因此并不适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规则。这是因为,根据公认的著作权法理论,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方法和任何具有实用的功能都属于“思想”的范畴,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如,某人写了一本如何制作书柜的书,有人根据书中的尺寸描述和详细工艺制造了一个书柜,书的作者是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制作书柜的人利用的是书的“思想”而没有“复制”书的表达。同样的道理,一般的建筑设计图本身的图形语言所组成的图形系统并非最终的建筑实物,而利用建筑设计图的人感兴趣的也并非“复制”这些纸面上的标记、线条和尺寸,而是根据其“思想”指导制造出新的建筑。虽然这种行为也涉嫌侵犯他人其他形式的智力成果,但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建筑作品:不得仿造与复制

  相对的,对于一幢本身构成作品的建筑而言,则可以获得非常全面的保护,设计者可以从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两方面进行保护。

  首先,作品可以凭借建筑本身的建筑外观造型或者艺术之美阻止他人构筑相同或者类似的场馆。例如,在保时捷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两个涉案建筑外观虽有差异,但构成实质近似,因此判定被告侵权。

  其次,作品可以凭借建筑平面设计图所反映的建筑外观造型或者艺术之美阻止他人建筑相同或者类似的场馆。这是因为,建筑物外观的平面设计图与建筑反映的是相同的建筑造型。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目的等解释的角度看,保护建筑作品权利人最重要的方法是阻止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平面设计图来建造建筑物,如果这种情形下的“平面到立体”的营造不是“复制”,将会使得作品保护变得毫无意义。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果复制后得到的产品本身构成作品,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再次,作品可以凭借不构成建筑设计图(如效果图、鸟瞰图)的其他图纸所反映的艺术之美阻止他人建筑相同或者类似的场馆。例如,在上海九加公司诉广州世泰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参照了原告的展台设计方案搭建了展台并进行展览,在整体外观、内部布局等方面与原告的设计方案极为相似。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设计图构成美术作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该案中,法院认为,与一般的用来指导施工的建筑设计图不同,涉案展台设计方案中的鸟瞰图、透视图等8幅图纸不属于工程设计图作品,但这些图纸以绘画的方式描述了展台的内外部造型,具有表达上的独创性和一定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对这一美术作品进行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由于再现了一种造型的艺术之美,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的行为。

  另外,作品可以凭借建筑本身所反映的外观造型艺术之美阻止他人制造外观类似的其他产品。例如,在国家体育场公司诉熊猫烟花集团公司等案中,原告是“鸟巢”建筑作品权利人,而被告等制造、销售了外形和鸟巢极为近似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法院认为,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使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现在流行的将知名度较高的建筑作品(如央视大楼)的外观造型移用到生活物品(如家具)的外观设计上,同样可能侵犯设计者的著作权,并且不能适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关于使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规定。(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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